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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日論衡
  之世相評彈
  報載,鄭州鄭東新區海文實驗幼兒園日前發生意外事件。園內六一彙報表演時,一警察槍支“走火”傷5人。當地公安官微回應稱:受幼兒園邀請,派出所民警到該園傳授安全防範常識,在裝備演示環節發生意外,一槍支走火,子彈射中地面濺起水泥碎屑刮傷四名家長和一名兒童。鄭州公安局負責人則介紹說,為了滿足小孩們的好奇心,一名警員在展示手槍前,對著地面驗槍,沒想到槍膛里有子彈擊發。
  警察進幼兒園,原本是傳授安全防範常識的,現實中卻鬧了一個令人笑不起來的“大笑話”——槍走火了,誤傷5人。
  槍“走火”,錶面看,純屬意外,但“意外”的背後,實則隱藏著一些必然的、不可小覷的因素。
  其一,說明有的警察對槍支太陌生;對槍支的性能、使用時註意事項一竅不通。原因在於11年前,公安部實行“五條禁令”,槍支管制收緊,多年沒摸過槍把的警察不在少數。其二,說明槍支管理存有漏洞。按照“槍庫制度”規定,一支槍入庫、出庫,登記應該詳盡。譬如,槍膛里有無子彈、有多少子彈,這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顯然是不能漏掉的。警察帶槍,竟然不知槍內有子彈,這太讓人費解了。事實上,恰是這個疏漏,才是導致這場橫禍的罪魁禍首之一。其三,反證個別警察本身安全意識較弱。作為一名職業警察,動槍應該有起碼的安全意識。但是,這名警察卻在幼兒園顯擺,拿槍讓家長拍照,在孩子和家長圍觀下對水泥地面開槍——像這種意識、這種行為,槍走火傷人哪裡還算“意外”?純屬人為釀造的事故,理應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問責。
  其實,最近一段時間,關於“槍的故事”還真不少,比如,湖南張家界市慈利縣公安局民警陳宏凱在KTV娛樂時,槍走火傷及自己脖頸;陝西一警察執勤時,槍支走火打死自己;四川合江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到外地開房“槍支失控”……凡此種種說明:多年來,公安部雖然對警察配槍有嚴格的規範,但紕漏卻一直存在,事故依然頻發,這不能不讓公眾憂慮和心悸。
  更讓人喜憂參半的是,在嚴打暴恐活動的大背景下,近期,全國多個省份公安機關宣佈一線民警配槍巡邏,以快速處置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——對警察而言,槍支用好了,它既能防身,又能威懾、懲戒不法分子;用不好,就會傷及無辜,甚至危害社會。在槍支事故頻發的今天,適逢警察大範圍的配槍,如何提升警察的素質和業務能力,如何完善對槍支的管控制度,顯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大問題。
  槍支用好,則是“天使”;用不好,則是“魔鬼”。警察在幼兒園演練槍支“走火”傷人,再一次警示——警方要多摸槍把子、多“練兵”,防止槍支“走火”傷己、誤傷他人等低劣水平的再現;要完善制度,使其有百密而無一疏,嚴格對槍支的管控,不能再鬧出警察使槍竟不知槍膛里有子彈的悲劇了。
  沂蒙客  (原標題:演練安全槍支走火是冷笑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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